微信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以案释法|阿珍收了阿强的礼物后......

时间: 2023-07-25 18:02 来源: 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520”、“七夕”,

总有出手阔绰的“男朋友”为“女朋友”豪掷千金

送上手机、名表、甚至豪车.....

谁不想谈一场这样甜甜的恋爱呢

 

对此,小编只想问一句,

你收到的真的是“礼物”吗?

 

近日,西塞山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恋爱期间的“男朋友”阿强豪掷千金送“女朋友”阿珍一辆路虎车,结果几年后,阿珍却因这份“豪礼”官司缠身!

 

案情回顾:

2017年,上班族的阿珍与阿强相识,阿强对阿珍极其“豪爽”,不久两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阿强提出赠送阿珍一辆代步车,阿珍欣然接受。随后,阿强便拿着阿珍的身份证亲力亲为办理了购车手续,阿珍名下也添置了一辆路虎汽车,车辆是以贷款方式分期购买,清偿贷款的人是阿珍,但车子购买后一直是由阿强在实际使用。

2019年底,阿强与阿珍两人结束恋爱关系,阿珍因无力承担每月5000元的车贷,于是想出卖车辆,却从阿强处得知,车辆一直在修理店。原来从2017年到2019年期间,阿强多次将驾驶的路虎汽车送到熟人的修理店维修,直到2019年11月份完成最后一次维修,经全部结算,阿强共欠修理店维修费用4万元。因为阿强一直未支付修理费,修理店于是留置了该车辆。经修理店多次催款,阿强于2022年10月9日向修理店出具欠条,承诺4万元修车费由其支付,但直到2023年4月,阿强仍未支付,修理店事后得知阿珍是该车辆登记车主,便将阿强和阿珍一同诉至法院,不仅要求两人支付4万元修理费,还要求赔偿车辆保管损失费3万元,并且主张两项费用在该车辆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法院审理中发现,阿强早已“逃之夭夭”,无法联系,而所谓“赠送”给阿珍的路虎汽车实际是零首付贷款购买。而薪资微薄的阿珍因中断还贷,也早已被提供贷款的银行起诉。

那么,在本案中,已经入不敷出的阿珍是否还要承担“巨额”的修理费和车辆保管损失呢?

 

西塞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路虎车是阿强驾驶并送往修理店维修,且阿强还向修理店出具了欠条,因此,可以认定阿强与修理店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修理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修理费以及因未及时支付修理费产生的车辆保管损失均应由阿强承担。

阿珍虽是车辆的登记车主,但车辆实际由阿强驾驶,且阿强在将车辆送往修理店维修时阿珍并不知情,虽在事后阿珍得知该情况,但没有追认(同意),因此,不能根据阿珍是车辆的所有人(或受益人)而认定阿珍应承担车辆维修费和车辆保管损失费用。

 

那么,阿珍的路虎汽车“有救”了吗?

 

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修理店因阿强未支付维修费而留置车辆,系车辆的留置权人,有权向法院主张在车辆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维修费和车辆保管损失费用。

 

至此,车辆也就“彻底离开”阿珍了,而阿珍也只能暗自后悔。

 

法官提醒:

男女朋友恋爱期间互赠礼物实属正常,但收礼需谨慎,需从“礼物”的价值大小、权属是否完整以及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多角度考量,从而避免因“收礼”导致“官司缠身”。

 

小西普法小知识来咯:

1、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既有抵押权人,又有留置权人,谁更优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