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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景区游玩意外受伤,谁来担责?

时间: 2025-09-26 15:05 来源: 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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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假期即将到来,各地旅游景点也将迎来客流高峰。但在享受美好假期的同时,也可能面临一些意外和风险。当在景区不慎受伤时,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陈某与李某夫妻二人向旅行社报名参加黄石某景区一日游活动,并于当天支付旅行费470元。三日后,夫妻二人便在导游的带领下前往风景区游玩。当陈某站在景区一景点旁边拍照时,突然身体失控,后仰翻倒在桥边不到一米深的水池内。李某与周边游客见状迅速将陈某救起,随后景区工作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并对陈某进行心肺复苏,将其送往岸边抢救。陈某被送往就近的卫生院后,医生宣布其已经死亡。之后,陈某家属以旅行社未尽到相关安全培训义务以及没有及时组织施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各项损失100万余元。

旅行社在庭审中辩称,首先,陈某落水后景区工作人员与游客在20秒内将其救起,并紧急将其转往医院,期间也在为其采取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尽到了事后救助义务。其次,陈某在旅行社报名时,表示身体健康,适合出游,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陈某因不明原因晕倒落水,可能为自身突发疾病导致的,不应认为是旅行社违约所致。最后,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因当在合理的法定范围内,不能无限的扩大。所以旅行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经过

经西塞山区法院审理查明,旅行社与陈某签订的《旅游合同》中陈某的签名并非本人签名,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陈某此前为煤炭工人,患有矽肺与冠心病,旅游前曾在家中出现过晕倒现象,2024年间多次前往医院就诊治疗。且景点附近已设置安全提示牌,提示游客“路面湿滑、请勿过去拍照”等标识。

该院审理认为,首先,旅行社虽未与陈某订立书面《旅游合同》,但双方就旅游事由进行过协商,陈某已支付相关费用,并与李某一起按期参加了旅游,双方的旅游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但旅行社未要求陈某报告个人健康状况,陈某晕倒溺水后,导游也未在现场,未能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未尽到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的合同义务,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

其次,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根据自身健康状况理智的选择旅行活动,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可能防止危险发生。陈某自身年龄较大,且患有矽肺、冠心病,应当在旅行过程中多休息,减少劳累。结合事发的位置、陈某身体状况以及旅行前在家晕倒的事实,陈某死亡的原因主要是由其自身身体导致,非外力造成,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综上,法院酌情确定旅行社对陈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旅行社赔偿2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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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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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跟团游的过程中,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方,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出游前,应对旅游者旅行相关景点项目的风险告知义务,并配备导游进行相关的游览指引。

但需要注意的是,安全保障义务是有一定边界的。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旅游者在出行过程中也应当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如果在跟团旅游的过程中,旅游者未经许可,自甘冒险偏离旅行社规划的既定游览路线,则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责任。

对旅游者来说,出门游玩,开心重要,安全更重要,从自身安全出发,旅游者永远是“第一责任人”,因此在游玩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游客须知以及安全注意事项,在身体可以负担的范围内安全游玩,以免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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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张若璇

编辑:金海燕

校对:阮   缘

审核:赵   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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