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两院同向发力 以实际行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10月29日,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一起因危险驾驶是否应判处监禁刑的案件。审委会由王建明院长主持,西塞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徐定伟应邀列席会议。
2014年10月5日,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小轿车与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擦。事故发生后,黄某为逃避责任指使公司员工罗某为自己顶包。后经鉴定,确认事故发生当天驾驶员系被告人黄某。
被告人黄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指示他人顶包的行为具有较为严重的主观恶性,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司法工作秩序,论罪本应依法判处监禁刑,但考虑到事故本身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尤其是被告人黄某系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目前尚处于新冠肺炎疫情过后复工复产期间,该公司经营较为困难,如对黄某判处监禁刑将可能导致公司运营更为困难,甚至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区法院参照“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文件精神,从积极推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角度,采纳了区检察院对被告人黄某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最终决定对被告人黄某判处缓刑。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司法机关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主力军。本案是西塞山区法检两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少捕”、“少押”、“慎诉”司法理念的典型案例,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司法活动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复工复产的影响,以实际行动优化西塞山区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