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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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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信访复查申请书
问题类型:
刑事
【信件内容】
信访复查申请书 (纸质版已经通邮政快递送达至贵院收发室院长收件箱)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郭龙梅院长:您好! 我是高明杨(身份证号:420203196103043317)。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在处理信访案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根据信访条例第35条的规定并谘询纪监委,我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查;根据市委第二巡视组7月2日会议直面问题的精神,请求院长纠正违法行为。 一、案件背景 我与黄石爱康医院医疗责任纠纷一案,历经多年诉讼及审查程序,未得到解决。2024年11月20日,我持新证据,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希望通过院长发现程序纠正本案。高院于12月20日~25日予以了受理(案号(2024)鄂法信13390号),并由省高院交办、黄石中院转办至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处理(见附件1)。 为了本案得到解决,我6年来艰难地求证,特别是在检察院初查以后,我进一步找到了大量的新依据,证明原审结果确实错误,依法应当再审。 1.通过反复仔细阅读病历资料得知,医方病历记录,患者死亡原因:碘海醇过敏性休克。 2.找到了直接证明患者受到严重伤害的新依据:碘海醇造影剂是高危高警示药品,如果使用不当发生用药错误,会造成患者严重伤,甚至者死亡。患者肾病5期,属于使用碘海醇造影剂禁忌症,且存在青霉素过敏,给本案患者使用碘海醇造影剂,明显属于药物选择不当发生用药错误,因此医方给本案患者使用碘海醇造影剂,直接造成了患者严重伤害。同时,用排除法及举证责任缓和规则证明了:使用碘海醇造影剂造成患者严重伤害,导致患者死亡,具有高度的可能性。三个方法证明出的结果,相互印证,并与医方死亡病例讨论的患者死亡原因,一致。 3.准确地证明了,医方使用碘海醇造影剂时,没有尽到诊疗义务,存在重大过失过错,过失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4.找到了确定医疗损害原因力大小的关键新依据证明:如果不是医方给本案患者使用碘海醇造影剂,患者不会死亡,使用碘海醇造影剂是导致患者死亡的全部原因,由此医方应当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5.依法计算的医疗损害赔偿费为916901.1元,医方实际只承担了220812.1元,差额696089元。 6.准确地证明了:赔偿协显失公平、部分无效、免责条款无效,患方有权要求医方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费差额696089元。 由此原审结果是错的(原审评判:“原告的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2018)最高法民申5767号案例“处理结果错误”的裁判指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第385条规定的“裁判结果错误”,从而符合《民事诉讼法(2022)》第207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的规定。对此换个说法就比较好理解:原告要求医方承担医疗损害赔费的差额(当时计算数80万元,见二审《变更赔偿额申请》),法院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现在新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差额60万元,法院是不是要再审?再进一步比方:宣告死亡后活人出现,当然宣告死亡的结果是错的,需要撤消。 为了实现侵权责任法及民事诉讼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院长需要将本申诉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应当作出再审本案的决定。 以上内容,详见《信访人陈述2025.5.27版》,我在听证会上已将该陈述交给了袁德权法官(见附件5)。陈述详细具体,证据则充分,逻辑严密,符合法律规定。 二、西塞山区法院处理信访案存在不作为乱作为 (一)袁德权法官乱作为不作为 1.法院传票通知2025年5月27日上午9:40在第三审判庭召开本信访案的听证会(见付件5),当天我在第三审判庭等候开听证会时,书记员临时通知听证会场改在少年法庭(可查证听证会全程录像),且没有合理解释。听证会在少年法庭进行,妨碍了民事听证的公开性及对听证的监督,属于程式不当,程序违法。 2.袁德权法官主持召开信访案听证会(见付件5)。我在听证会上陈述的过程中,袁法官无正当理由频繁打断,致使我对患者碘过敏死亡,医方的过失过错完全责,赔偿协议显失公平、部分无效、免责条款无效,新证据,法院应当再审等等大量内容,只表述了标题,未能完整、充分地表达意见,导致参会人员未能通过口述这种易懂方式,迅速弄明白案情,妨碍了听证的核心目的,妨碍查明本案事实。(可查证听证会全程录音录像)。由此袁法官的频繁打断,违反了程序。 3.袁德权法官宣布评议结果:不支持申诉信访人的诉求,但拒绝说出具体的理由、依据(可查证听证会全程录音录像及听证会笔录)。没有具体的评判理由、依据,属于程序违法。 以上问题,我于听证会当日下午,向中央第九巡视组驻鄂黄巡视组请求责令改正(见附件2),随之向袁法官提交了《再听证申请书》(见附件3)及《恳请法院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见附件8),袁德权法官未回应,属于不作为。 (二)法院在回复信访案时不作为乱作为 1.法院在回复信访案时乱作为。《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信访事项应当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法院民庭仅用一条无案号、无公章的短信作回复(见附件4),属于程式违法;且回复内容严重偏离诉求:法院对信访案的回复是“原审判决如何如何正确”(见附件4),我的信访诉求是新证据证明应当再审本案(上已述),因而法院的回复“牛头不对马嘴”,完全回避了新证据是否成立、是否符合再审法定条件这一核心问题,属于典型的“答非所问”,属于未审查核心证据,程序违法。 其实,除了原审结果错了外,原审明显存在程序违法,如:没有审查医疗损害原因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等关键证据,属于程序违法。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属于效力强制性规定,而合同法规定,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此原审法院在没有审查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定赔偿协议合法有效,缺乏依据支持,存在程序违法。 2.本人向法院提交了63页详述及160多个证据依据(见附件6),并通过多种途径反映(包括向袁德权法官、民庭工作人员小詹、法院督察室主任,及中央第九巡视组驻鄂黄巡视组(见附件2)等),强烈要求法院依法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信访处理意见书》,以便本人依法向上级单位申请复查。但是,法院至今未依法出具正式的书面处理意见,严重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的强制性规定。 (三)西塞山区人民法院胡娟院长监督不到位 我向省高院院长申诉信访,交办转办至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为防止误判,我同时向西塞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交了《给胡娟院长的申诉信》(见附件8)。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1条“人民法院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的规定,胡娟院长应当监督信访案的处理工作,由此出现上述乱作为不作为,可以认定胡娟院长监督不到位。 三、申诉请求 1.立即核查袁德权法官在处理信访案(特别是听证程序)时的履职情况及上述反映的问题; 2.立即核查民庭(特别是负有领导责任的庭长)在处理信访案、信访案回复及出具书面意见环节中的履职情况及上述反映的问题; 3.立即核查胡娟院长对本信访案的处理,是否监督到位; 4.对乱作为不作为行为,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 5.责成西塞山区人民法院立即纠正程序违法行为,依法向本人出具加盖法院公章的《信访处理意见书》; 6.鉴于该案涉及重大新证据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请求责成西塞山区人民法院胡娟院长依据职权依法审查本案是否符合再审条件,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由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本人相信院长,恳请院长在百忙之中予以关注,监督处理。 至此,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郭龙梅院长。您依法处理本案,将前途无量。 附件: 1.案件流转截图 2.向中央驻鄂黄巡视组投诉邮件截图 3.提交《再听证申请书》的微信截图及签收截图 4.民庭回复短信截图 5.听证《传票》、《听证会笔录》首页及尾页 6.提交《信访人详述2025.4.20版》及光盘的签收截图 7.提交《恳请法院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的微信截图及签收截图 8:《给胡娟院长的申诉信》送达截图 申诉信访人:高明杨(签名并按指膜): 身份证:420203196103043317 手机:13387100996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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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高明杨
发信时间:
2025/7/30 10:47:46
【信件回复】
信件已转交给“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处理,请等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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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8/1 9:46:48
【信件回复】
该件已转我院督察室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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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回复人: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8/21 10:31:58